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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5〕35号)

闽财税〔2015〕35号
2015-11-0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5〕35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 2015 〕 35 号

省直有关单位, 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 102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2015 年 11 月 3 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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